- 1 - 民 航 企 业会计核算办法 总 说 明 一 、 为 了 统 一 规 范 民 航 企 业 的 会 计 核 算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会 计 法 》 、 《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条 例 》 、 《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和 国 家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并 结 合 民 航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 特 制 定 《 民 航 企 业 会 计核 算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二、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的 公共 航 空运输企 业( 即“航 空公司”)、民 用机场和 从事民 航 相关 业 务 的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民 航 企 业 ”)在执行《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的 同时, 执行本办 法 。 三、 本办 法 所称 民 用机场是指专供民 用航 空器起飞、 降落、 滑行、 停放以 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 划定 区域, 包括附属建筑物、 装置和 设施。民 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临时机场的 会 计 核 算 可参照本办法 执行。 四、 本办 法 中 的 票证是指运输凭证。即与从事民 用航 空运输活动相关 的 凭据 , 包括客票及行李票、 航 空货运单、 逾重行李票、 航 空邮运结 算 单、 退票、 误机、 变更收费单和 旅费证等用于航 空运输的 纸质凭证。电子票证结 算 办 法 另行规 定 。 - 2 - 五 、 航 空 公 司 为 生 产 运 营 储 备 的 航 空 器 材 作 为 流 动 资 产 管 理 。航 空 公 司 应 加 强 航 空 器 材 的 实 物 管 理 , 逐 步 形 成 以 计 算 机 系 统 为 主 要手 段 的 管 理 模 式 。 本 办 法 不 涉 及 航 空 公 司 内 部 航 空 器 材 的 调 拨 、 移 库 、 核 算 等 。有 关 办 法 可 由 航 空 公 司 自 行 制 定 。 六 、 民 航 企 业 应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民 航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基 金 的 征 收 期限 内 计 算 提 取 民 航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基 金 。 二 、 补 充 会 计 科 目 使 用 说 明 ( 一 ) 会 计 科 目 的 设 置 1.本 办 法 在 《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的 基 础 上 增 设 了 “国 内 票证结算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