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机场费相关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民航实际及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行业内管理和使用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所有单位
包括民航局所属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的机场、航空运输企业、民航服务保障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是指纳入民航年度部门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资金,由财政部联合民航局批复的项目预算资金
按资金来源划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下同); (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三)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四)空管折旧基金; (五)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六)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 - 1(七)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捐赠、国际商业贷款及其他境外贷款; (八)其他经批准用于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 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民航各级主管部门(包括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局空管局和其他二级预算单位)、购建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
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民航主管部门和购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