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时,参与项目评标的专家,应是进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名单应在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承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报酬。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评标专家的工作,为其参加评标活动创造条件。 第二章 评标专家 第五条 评标专家是指从事项目评标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评标专家基本条件 (一)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 掌握建设项目的评标基本程序和方法; (四) 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岁。 2 第七条 满足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经水利部(含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获得评标专家资格。 第八条 评标专家申请程序: (一) 本人提出申请; (二) 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对具备资格的申请人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有关评审、培训过程和结果应有书面记录。 第九条 申请评标专家资格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工作简历; (四)身份证(复印件)等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一) 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专家; (二) 对投标文件独立评审,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 在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下,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 (四) 对招标文件中可能影响评标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做出解释; (五) 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以及评标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六) 对评标工作报告持有不同意见时,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