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 利 工 程 建 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2006 年 12 月 18 日 水 利 部 令 第 29 号 公 布 根 据 2010 年 5 月 14 日 《 水 利 部 关 于 修 改 〈 水 利 工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 修 改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加 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的 资 质 管 理 , 规 范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市 场 秩 序 , 保 证 水 利 工程 建 设 质 量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 国务院对确需保 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 行政许可的 决 定 》 等规 定 , 制定 本办 法 。 第二条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以下简称监 理 单 位 ) 资 质 的 认定 与管 理 , 适用本办 法 。 第三条 从事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业务的 单 位 , 应当按照本办 法 取得资 质 , 并在资 质 等级许可的范 围内承揽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业务。 第四条 申请监 理 资 质 的 单 位 ( 以下简称申请人) , 应当按照其拥有的 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 金和工 程 监 理 业绩等条 件, 申请相应的 资 质 等级。 第五条 水 利 部 负责监 理 单 位 资 质 的 认定 与管 理 工 作。 水 利 部 所属流域管 理 机构( 以下简称流域管 理 机构) 和省、自治区、直 辖 市 人民 政府 水 行政主管 部 门 依 照管 理 权 限 , 负责有关 的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申请材 料 的 接 收 、转 报 以及 相关 管 理 工 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分 为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机电 及 金属结 构设 备制造 监 理 和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环 境 保 护 监 理 四 个 专业。其中 ,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专业资 质 和水 土 保 持 工程 施 工 监 理 专业资 质 分 为 甲 级、乙 级和丙 级三 个 等级, 机电 及 金属结 构设 备 制造 监 理 专业资 质 分 为甲 级、乙 级两 个 等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环 境 保 护 监 理 专业资 质 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