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暂行规定编制说明 1 总则 1.1~ 1.4 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中有较多的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等,国家有关部门十分重视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决策科学化。 本规定根据水利部的要求并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包括《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暂行规定》、《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暂行规定编制说明》和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报告编制基本要求》(附件),对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工作提出技术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发电和供水(调水)等财务收益的大型水利建设项目。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和业主要求参照执行。 水利建设项目进行贷款能力测算,就是在项目的前期论证阶段对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投资结构等经济、财务及管理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测算,以便对项目进行正确的财务评价,为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投资者对项目的决策提供依据。在上述分析测算基础上,通过完善项目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部分具有一定财务收益的准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也能维持正常运行。 本规定是对水利行业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中经济评价与财务评价内容的补充。 2 2 测算原则与方法 2.1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是经济评价中财务评价内容的一部分,其基本原则与方法以现行的《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为基础和依据,但进一步明确要以现行市场的水、电价格体系为基础,通过贷款能力法测算、确定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按项目整体进行财务评价。 2.2 水利建设项目按承担的任务可划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种类别。承担防洪、除涝等任务的为纯公益性项目;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为经营性项目;既有防洪、除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项目为准公益性水利项目。 鉴于水利建设项目大多为综合利用工程,本规定要求根据财务计算结果判断是否进行贷款能力测算:如果项目的年销售收入大于年总成本费用,须进行贷款能力测算;如果项目的年销售收入小于年运行成本,不具备自收自支和贷款条件,可不进行贷款能力测算,但须进行成本计算和财务分析,提出年运行费和单位成本等指标供有关部门参考与决策;对于部分年销售收入大于年运行费但小于年总成本费用的项目,提取的折旧费应首先满足运行期工程更新改造资金的要求,原则上不进行贷款能力测算,当剩余折旧费较多时,可根据项目实际财务状况分析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