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定 竣工验收应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 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6 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水库经过6 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 个月。 6.1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注 1]。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注 2]; 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注 3]。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注4]; 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注 5]; 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详见附件6-2、6-3) 注: 1、若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 工作出安排 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请 查 阅 《 关于 加强 我 区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 》(桂 水技 〔 2010〕 19 号 )文 相 关条款 。 3、此 处专指档 案 专项验收。 4、竣工决算审计前 ,项目法人应将 竣工财务决算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查 。 5、除施 工单位自 检 、监理单位平 行检 测 合格外 ,竣工验收前 质量抽 样 检 测 项目也 必 须全部合格。 6.2 竣工验收的组 织 竣工验收委 员 会 可设主任 委 员 1 名 ,副 主任 委 员 以及 委 员 若干 名 ,主任 委 员 应由 验收主持单位代 表 担 任 。竣工验收委 员 会 由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 方 人民 政 府 和部门[注]、有关水行政 主管部门 和流 域 管理机 构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 构 、运行管理单位的代 表 以及 有关专家组 成。 项目法人、勘 测 、设计、监理、施 工和主要 设备制 造 (供 应)商 等 单位应派 代 表 参 加竣工验收,负 责 解 答 验收委 员 会 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 被 验收单位代 表 在验收鉴 定书 上 签 字 。 注: 大型 水库一般 指自 治 区 发改委 、财政 厅 、审计厅 ,工程项目所在地 的市 政 府 和发改委 、财政 、审计;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