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223—2008 替代 SL 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2008—03—03 发布 2008—06—03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08 年第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替代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 SL 223-1999 2008
03 2008
03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3 前 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 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 9 章 15 节 145 条和 23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 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