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和公民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意识,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国土资源、卫生、林业、农业、畜牧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库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水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卫生、林业、农业、畜牧等主管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 务,并 有权 对污染和破 坏 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 行检 举 。 第六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综合平 衡 饮用水水源使 用、保护等各方利益 ,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 补 偿 机制。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第七 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 括 集 中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分 散 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八 条 集 中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必 要时 ,可 以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 围 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 保护区。 第九 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 当符 合国家 批 准 的水功 能 区划和有关技 术 规范 。 第十 条 集 中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 (州 )、县人民政府提出 划定方案 ,报 省人民政府批 准 ; 跨市 (州 )、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 (州 )、县人民政府协 商 提出 划定方案 ,报 省人民政府批 准 ; 协 商 不 成 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提出 划定方案 ,征 求 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 后 ,报 省人民政府批 准 。跨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按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批准辖区内乡(镇)以下的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