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一、前言 水运工程建设工作包括:项目预可编制及审批、项目工可编制及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批、项目施工图编制及审批、开工备案、工程变更、竣工验收、工程审计和项目后评估。 依据《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政府投资航道、港口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航道、港口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拟建项目建设内容,提交相应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1.项目预可编制及审批 建设业主招标或委托设计单位(相关招标或委托管理工作第三章详细介绍)开展水运建设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建设方案应符合航道、港口规划,符合编制水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编制完成后,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经省发改委审查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立项。 2.项目工可编制及审批 建设业主获得项目立项批复,即可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要同时进行相关的专项研究,包括环评、防洪、水土保持方案、压矿、地址灾害、通航安全、技术论证、安全预评价、规划选址意见,港口建设需获得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行政许可,相关专题报告需要同时获得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国土部门、规划部门、港航、海事部门、安监等部门批复,贷款项目需获得贷款银行承贷意见。相关部门批复文件作为附件纳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可报告编制完成后,上报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经省发改委审查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出具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完成审批。 3.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批 建设业主获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组织水运工程设计招投标或委托工作,中标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初步设计依规定需委托二院制审查、完成审查报告后,备齐相关资料((一式一份,提供原件) a)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文件; b) 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电子版本; c) 项目批准 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 件; d) 不 低 于 原设计单位资质 等级 的其 它 设计单位的咨 询 报告。 (1)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