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政发(2005)16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 2003〕131 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 予 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 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 条 南京市国土资 源 局 江宁分 局 负 责 统 一管理本辖 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其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 机 构 具 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 劳 动 和社 会 保障、建设、规划、计 划、物 价 、财 政、监 察 、公安、司 法、民政、农村 经济等部 门 及各 镇 人民政府(街 道 办事处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共同 做 好 相 关工作 。 区土地行政主 管部 门 会 同 各 镇 人民政府(街 道 办事处 )建立 各 村 民小 组农业 人员 和土地数 量 、耕 地数 量 的变 化 台 帐 ,做 好 各 村 民小 组农业 人员 和土地数 量 、耕 地数 量 增 减 的统 计 工作 。 第五 条 因 建设征地拆迁的,由 建设单 位 按 规定支 付 土地补偿费 、青 苗 及附 着 物 补偿费 、农业 人员 安置补助 费 、房屋拆迁补偿费 等费 用; 征地拆迁补偿费 用必 须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不得 克扣 拖 延 ; 由 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掌 握 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 用,应 当实行财 务 公开 ,实行专 款专 用,不得 挪 作 他 用,并向 本集体成 员 公布 收 支 状 况 。 第六 条 区政府建立 被征地农业 人员 基本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