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由于专业知识的局限,对产品、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性能等的了解十分有限,自身权益往往因而受到损害;产生纠纷后,又由于在经济条件、诉讼能力等方面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巨大差异,往往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因此,如何切实地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同时藉由课以企业法律责任的途径而促使其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品质,一直是有关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孜孜以求的目标。我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一直践行这一目标,2 0 1 2 年,全省各级法院妥善地审理了大量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为了彰显这些判决的社会意义,促进企业切实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品质,并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及维权行为,我们精心选编了十则案例,向社会各界公布。这些案例,有的是因日常生活行为如超市购物等而引起的纠纷;有的是购房购车、旅游购物、法律服务等而引起的纠纷;还有的是“好事变坏事”如燃放烟花、鞭炮等而引起的纠纷。其内容,代表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相信社会各界都能从中获取一定的警示、启示、参考等意义。 一、购物滑倒摔伤,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赔偿(张家港市法院) 【案情概要】2 0 1 1 年 8 月 1 3 日,李某在苏果超市购物,在超市从二楼到一楼的斜坡型自动扶梯自上向下行走时摔倒受伤。当场苏果超市联系救援人员将李某送往张家港市中医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果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费用并由苏果超市承担诉讼费用。经查明,事发时是雨天,李某摔倒时穿着坡跟的高跟鞋。苏果超市的斜坡型自动扶梯在事故发生时是停止运行的。苏果超市除了斜坡型自动扶梯之外未向顾客提供其他楼梯上下、出入二层、三层购物楼层。苏果超市使用斜坡型自动扶梯均通过了定期检验。苏果超市作为开设商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员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中包括提供尽可能安全、便利的购物通道。自动扶梯停止运行时,“自动扶梯”的“自动”性设计目的完全没有体现,同时还增加了在其上走动人员的摔倒的危险性。而超市在自动扶梯停运时也不能提供其他上下楼层更为安全的通道,使得顾客别无选择,必须在斜坡型扶梯上行走。苏果超市不能提供安全的购物通道,属于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在坡型电梯上摔倒造成的人身伤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于2 0 1 2年 1 1 月 1 4 日判决苏果超市赔偿李某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