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暨新消法实施之际,省法院精心挑选了十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向社会各界公布
此次公布的案例全部源于2013 年度江苏各地法院的生效判决,涉及商品、购物、农资、旅游、信用卡等与老百姓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日常生活领域,旨在倡导社会诚信建设,构建和谐消费环境
1、出售过期商品超市赔一罚十 【案情】2013 年7 月,孙某在 A 超市购买雨润牌欧式火腿 4 袋,总价 99
孙某食用后肚子不舒服,经查发现火腿已过保质期,遂向工商局投诉
工商局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 A 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欧式火腿行为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000 元,上缴国库
孙某诉至法院,要求 A 超市退还货款 99
6 元并赔偿 996 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 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A 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关于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规定,孙某提出的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遂判决A 超市退还孙某货款 99
6 元并赔偿损失996 元
【点评】“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们每时每刻的生活都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该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本案中,A 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火腿,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