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稿时间:2 0 0 6 -1 0 -9 阅读次数:8 5 2 1 ) 【颁布日期】1 9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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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以及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产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查询
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质量监督检验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新闻舆论机构,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 第六条 鼓励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名牌产品应当采取措施给予保护
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由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产品目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产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 (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 (四)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产品; (五)用户、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