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领取律师执业证,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 律师不得私自接案和收费。 第六条 律师不得同时为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 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 第八条 律师应当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九条 律师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 第十条 律师每年应接受不少于四十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申领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应接受上岗培训。 第十一条 律师应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 第十二条 律师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或既在律师事务所又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除法律允许的情况外,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不得以非律师身份接办法律事务。律师也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 律师执业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十四条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章 实习律师 第十五条 实习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没有律师执业经历,领取实习律师证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十六条 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先领取实习律师执业证。实习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实习。 第十八条 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不得变更实习场所,实习律师应保证实习时间。 第十九条 接受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将申请人的有关材料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律师管理机构备案并代为领取实习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条 实习律师执业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印发,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事务所不得自行印发。 第二十一条 申领实习律师执业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实习律师执业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贴足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附二寸照片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