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工程范围并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的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概算价,下同)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在 1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各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是具体实施行政监督的职能部门,工作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三)对发现的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四)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章 招标方式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