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7日 打印 小字体 中字体 大字体 【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题注】(2002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安全,维护液化石油气用户和供应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份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液化气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液化气供应以及液化气用具经营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液化气用户。 液化气供应单位包括营业性供应单位和非营业性供应单位;液化气用户包括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 第四条 发展液化气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障供应、方便用户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 省、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液化气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液化气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液化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液化气发展规划; (三)负责液化气工程设计审查,组织液化气工程竣工验收和液化气工程设施使用审查; (四)负责液化气供应单位的资质管理; (五)组织液化气供应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对液化气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六)负责液化气灌装重量、质量的管理和液化气供应状况的综合统计; (七)负责液化气用具销售、维修、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八)协助有关部门对液化气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省、市、县(市)劳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 省、市、县(市)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规划、贸易(商业)、化工、工商管理、物价、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液化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工程,必须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规划、劳动、公安、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立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