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采矿权审批管理办法 苏国土资发[2002]30 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矿权审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采矿权审批应符合全省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开发利用与节约并举的原则,兼顾当前与长远、国家与地方利益,控制开采总量,优化矿业结构,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相适应。 第四条 采矿权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国家规划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划矿区内储量规模为大型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下简称《附录》)中除油页岩、地热、锰、铬、铁、硫、石棉、矿泉水以外储量规模为大型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除本条第二款第四项以外的矿产资源;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开采开列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一)国家规划矿区内储量规模中型及中型以下的矿产资源; (二)开采《附录》以外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开采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以及开采《附录》中其他矿种的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中型以下的矿产资源; (四)外商投资开采地热水、矿泉水以及投资开采《附录》以外的储量规模中型及中型以下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 开采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给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煤、有色金属矿产以及《附录》中34 种大中型储量规模的矿产,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按法定程序办理采矿登记发证手续。 开采开列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一)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以外,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开采开列矿产资源,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一)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和其他零星分散的非金属矿产资源; (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