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总则 1
1 为进一步加强江西省水生态文明建设,保证江西省水生态文明村创建质量,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江西省水利厅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2 水生态文明建设以实现“三清”为目标,遵循“三不”原则,按照“四无”要求,采取“四有”措施,建立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定性分析,对水生态文明村建设作出评价
“三清”指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三不”指不破坏自然环境(不推山、不乱伐)、不破坏自然水系(不填塘、不改河)、不破坏传统风貌(不乱拆、不盲建);“四无”指无脏水横流、无黑臭水体、无涉水投诉、无水环境污染事件;“四有”指村容村貌有序(整洁有序)、生产生活有节(节水节能)、河塘沟渠有治(综合治理)、山地庭院有绿(绿化美化)
3 水生态文明村评价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水生态文明村建设过程,数据、资料采集要真实准确,做到评价办法公开,评价过程透明,评价结果公正
4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内的水生态文明村建设评价,建设评价范围为自然村及所覆盖范围
2 评价指标与等级划分 2
1 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2
1 建设评价体系包括基本条件和建设指标,基本条件是水生态文明 2 村的必备条件,建设指标是水生态文明村等级的评价依据
2 水生态文明村建设以村庄水安全、水生态环境,村容村貌,村民参与及管理等有一定基础为基本条件
3 水生态文明村建设指标按照水安全体系、村庄清洁体系、水资源体系、水生态环境体系、水景观与水文化体系、社会公众参与体系六类指标进行评价
2 评价标准 2
1 水生态文明村应以小流域为依托,以自然村为单元,实行村庄清洁、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综合管理
2 在水生态文明村建设过程中采用了新机制、新方法、新技术等,具有显著社会经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