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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生态文明村建设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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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总则 1.0.1 为进一步加强江西省水生态文明建设,保证江西省水生态文明村创建质量,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江西省水利厅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1.0.2 水生态文明建设以实现“三清”为目标,遵循“三不”原则,按照“四无”要求,采取“四有”措施,建立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定性分析,对水生态文明村建设作出评价。“三清”指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三不”指不破坏自然环境(不推山、不乱伐)、不破坏自然水系(不填塘、不改河)、不破坏传统风貌(不乱拆、不盲建);“四无”指无脏水横流、无黑臭水体、无涉水投诉、无水环境污染事件;“四有”指村容村貌有序(整洁有序)、生产生活有节(节水节能)、河塘沟渠有治(综合治理)、山地庭院有绿(绿化美化)。 1.0.3 水生态文明村评价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水生态文明村建设过程,数据、资料采集要真实准确,做到评价办法公开,评价过程透明,评价结果公正。 1.0.4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内的水生态文明村建设评价,建设评价范围为自然村及所覆盖范围。 2 评价指标与等级划分 2 .1 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2.1.1 建设评价体系包括基本条件和建设指标,基本条件是水生态文明 2 村的必备条件,建设指标是水生态文明村等级的评价依据。 2.1.2 水生态文明村建设以村庄水安全、水生态环境,村容村貌,村民参与及管理等有一定基础为基本条件。 2.1.3 水生态文明村建设指标按照水安全体系、村庄清洁体系、水资源体系、水生态环境体系、水景观与水文化体系、社会公众参与体系六类指标进行评价。 2 .2 评价标准 2.2.1 水生态文明村应以小流域为依托,以自然村为单元,实行村庄清洁、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综合管理。 2.2.2 在水生态文明村建设过程中采用了新机制、新方法、新技术等,具有显著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和典型示范效应,可获得创新分。 表 2.2.2-1 水生态文明村评价等级及评分标准 等级 建设指标(1 0 0 分) 创新项 (1 0 分) 总评分 (1 0 0 +1 0 分) 水安全 (1 0 分) 村庄清洁(1 5 分) 水资源 (2 0 分) 水生态 环境 (3 0 分) 水景观 与水文化 (1 5 分) 社会公众参与 (1 0 分) 合格 -- -- -- -- -- -- -- ≥70 优秀 -- -- -- -- -- -- ≥2 ≥90 2.2.3 本办法确定建成的水生态文明村共分两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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