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 、总 则 第一 条 为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办法》、《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及全国爱卫会、卫生部制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蜱、螨、蚤等生物。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本单位及其卫生责任区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按照“政府 组 织 、部门 协 作、分 级 管理、单位负 责、全民参 与 ”的工作方 针 ,遵 循 预防为主 、标本兼 治的原则,采 取 消 除 病媒生物、治理孳 生地 与 改 造 环 境 相结合的方 式 ,有 效 防控病媒生物。 二、职 责分 工 第五 条 各 级 人民政府 应当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纳 入 公 共卫生服 务 体系 ,制定工作规划 ,实行目 标 管理和部门 分 工负 责。 2 第 六 条 各 级 爱 国 卫 生 运 动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爱 卫 会 )在 同 级人 民 政 府 领 导 下 , 负 责 病 媒 生 物 预 防 控 制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监 督 指 导工 作 , 将 病 媒 生 物 预 防 控 制 所 需 经 费 纳 入 工 作 预 算 。 第 七 条 各 级 爱 卫 会 应 当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一 )制 定 本 级 病 媒 生 物 预 防 控 制 规 划 、年度计划 和 工 作 方案,并组 织 实施; (二)组 织 开展病 媒 生 物 预 防 控 制 宣传教育、培训和 技术指 导 ; (三)组 织 开展病 媒 生 物 预 防 控 制 集中统一 活动 ; (四)组 织 开展病 媒 生 物 预 防 控 制 工 作 检查考核、效果评估和 达标评比活动 , 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 个人 ; (五)协 调 和 监 督 各 成员 单位做好职 责 范围内的 病 媒 生 物 预 防控 制 工 作 ; (六 )组 织 开展病 媒 生 物 消杀药械安全使用监 督 管理; (七 )组 织 对病 媒 生 物 预 防 控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