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赣府字〔2017〕34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建设高标准农田而设立的财政资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安排、项目实施、建后管护与利用、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坚持“统一资金筹措、统一投入标准、统一规划布局、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考核”,突破部门管—3—理界限,建立省级统筹整合平台,实行分工协作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省政府及各设区市、各项目县(市、区,以下统称县)政府应成立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门的工作人员
各级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项目县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或授权某一职能部门作为项目法人,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乡(镇)政府作为二级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七条 省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规划编制、督促检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总任务和年度实施计划下达、监督管理及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八条 市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全面验收考评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 县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总体实施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