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污水处理厂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行为,根据《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本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名称:**市**污水处理厂
第四条:公司住所:**市新市区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及深度净化,再生水利用
第七条:变更经营范围,要依据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
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以实物出资为人民币118000 万元
第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 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设董事会,成员为10 人,其中职工代表7 人
董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1 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为了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