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季度综合服务制度第一条为了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有效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市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季度综合服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居住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和具有本县户籍居住在本县以外且无管理单位的公民,以及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明确季度综合服务对象,实行分级管理
(一)季度综合服务对象原则上为本县居民中四类已婚育龄妇女:无孩(含事实婚姻)、一孩、二孩及以上未绝育、绝育不满一年;(二)季度综合服务对象一般由镇村(居、社区)共同服务管理,其中年龄在45岁以上、无生育能力(不孕症)、无生育条件(离婚、丧偶)、长期分居等特殊季度综合服务对象以村(居、社区)级服务为主
年龄在45岁以上,以户口簿和身份证年龄为准,两证件不一致的,以反映年龄最小证件为准;不孕症是指结婚时间达5年以上(含5年)且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不孕症证明的;长期分居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分居达3年及以上且无同居趋势的;(三)村级服务的特殊服务对象由个人申请,村级申报,镇县两级审核备案,县级抽查监督,建立变更确认备案制度
申报特殊服务对象的,应于季查前10天书面申请,村级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并搜集有关资料,于季查前月28日上报镇计生服务站,镇计生服务站在充分调查核实后于季查月4日前上报县人口计生局
第四条规范季度综合服务形式与内容,实施分类指导
(一)一般季度综合服务对象以b超检查为主,有特殊需要的辅以其他检查手段;(二)特殊季度综合服务对象以村级访视为主,村级访视第1页共5页组有村专干(村妇保医生)、镇计生服务站包村人、镇计生服务站技术人员三人组成,于季查当天进行;(三)流出季度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