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规范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保、权利与义务对等; (四)坚持统一管理,做好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相衔接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居民医保经办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负责落实配套资金,保障城镇居民医保所需的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三)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参加居民医保的宣传动员与参保登记、缴费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的户籍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六)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的身份认定
(七)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
(八)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