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我校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专科生可推迟完成学业,但不可提前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本科生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者,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学生登记表》和《学生卡片》
《学生学籍卡片》送交教务处,据此登记学籍名册;《学生登记表》送交学生处;《学生卡片》留学生所在学院使用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