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对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条件的要求 1 、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2 、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 、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验检疫手段; 4 、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二、办理生产许可证程序及有关要求 1 、填写申请书 企业到所在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按相应的要求填写,并附齐有关附件。 2 、初审 企业持申请材料,到所在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初审。各市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凡符合要求的,填写《河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初审表》(见附件 1 )报省局;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填写《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 )。 3、申报 企业持申请材料(包括初审表和承诺书),到省局行政许可大厅办理申请手续,或由市局统一到省局办理。 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还要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电子版材料的规定另发)。 4、受理 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于 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不符合要求但可以补正的签发《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企业按要求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生产条件核查 由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 0 日内完成对企业生产条件的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论书面告知被核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3 0 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将核查结论书面告知被核查企业,并告知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核查工作由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下达计划,各市局要予以协助。一是及时通知被核查企业做好准备;二是按照统一安排派出审查员参加核查工作;三是派出观察员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