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人社部函〔〕23 号有关做好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告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做好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如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我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征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网络编辑员(二级)、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 12 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
需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 5 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的地区,须先向我部提出申请,经我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二、“统考日”安排(一)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如下 简 称 “ 统 考 日 ” ) 制 度
“ 统 考 日 ” 详 细 日 期 是 3 月16、17、18 日,5 月 18、19、20 日,7 月 20、21、22 日,9 月21、22、23 日,11 月 16、17、18 日
(二)我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 5 月 19、20 日和 11月 17、18 日(详细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 1、2)
(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布署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在规定日期组织实行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未经我部同意,不得私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
各地选择其他职业组织当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 3 月、7 月、9 月的“统考日”及 5 月 18 日、11 月16 日进行,并于 3 月 9 日前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 3),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布
如确需增长统一鉴定日期的,应报我部立案
三、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