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事业单位笔试综合知识之法律知识考点储备综合知识重要测查应考人员对政治、法律、管理、经济、科技、公文、党史、国情、人文、生活常识等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专家提醒考生,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除要重点复习常规性常识学科知识(政治、法律、管理、经济、科技、公文、党史、国情、人文、生活常识)外,更要有针对性的结合所报岗位,复习有关的专业知识,这其实给广大考生提出了更高的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重要内容 1.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 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的第 2 条,愈加关注对人权的保障。 2.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根据法定程序,搜集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多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措施搜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足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状况外,可以吸取他们协助调查。 3.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用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4.修改监视居住的合用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④ 由于案件的特殊状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用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适的;⑤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用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尤其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也许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同意,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过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告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 24 小时以内,告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眷。 5.拘留告知家眷的规定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除无法告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告知也许有碍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