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印发《北京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措施(试行)》的告知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属各委、办、局、总企业、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 法>的告知》(人发[]87 号)和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 规定的告知》(国人部发〔〕121 号)精神,现将《北京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措施(试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北京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措施(试行) 第一条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告知》(国人部发〔〕121 号),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北京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北京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制度实行和资格考试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北京市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全国考试大纲负责建立考试题库,考试合格后的注册管理等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定考试题库、组卷、实行考试等考试管理工作,并会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当年度考试合格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第二季度。 第五条 北京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分危险物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其他安全 5 个专业。每个专业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2 个科目。 考试分 2 个半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考试时间为 150 分钟。 第六条 参与所有 2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本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与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获得工程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有关业务满 4 年;或获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