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工程法规精讲笔记:建设工程担保制度2Z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关键考点 1
保证(保证协议、保证方式、保证人资格等) 2
抵押权(不得抵押的财产、抵押权的实现) 3
质权和留置 4
定金(定金协议、协议生效、定金数额) 2Z71 担保与担保协议的规定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规定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合用《担保法》担保的规定
担保协议是主协议的从协议,主协议无效,担保协议无效
2Z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保证协议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保证协议
(二)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1) 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协议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协议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协议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 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规定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不过,如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同意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稚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