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食堂管理制度目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3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3 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 4 加工操作卫生规定 5 原料采购卫生规定 5 贮存卫生规定 5 粗加工及切配卫生规定 6 烹调加工卫生规定 6 凉菜配制卫生规定 6 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卫生规定 7 点心加工卫生规定 7 裱花操作卫生规定 8 烧烤加工卫生规定 8 生食海产品加工卫生规定 8 备餐及供餐卫生规定 8 食品再加热卫生规定 9 卫生管理 10 餐用品卫生规定 10 废弃物暂存设施卫生规定 10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0 场所及设施卫生管理 11 设备及工具卫生管理 11 库房卫生规定 12 洗手消毒设施卫生规定 12 从业人员培训规定 12 设备与工具卫生规定 13 留样规定 13 记录管理 14 餐饮具清洗消毒措施 15 制定菜谱 16 采购入库验收 17 领料运送 19 车间摆放 19 复 检 20 鱼、肉泡洗 21 肉食物加工 22 择 菜 23 洗 切 24 半热加工 25 储 存 25 配 份 26 烹 饪 27 盛装容器 28 主食加工 29 成 型 30 蒸煮工序 31 分 餐 32 操作规范之十九 33 运送和寄存 33 就 餐 34 回收餐盒 34 洗刷、消毒 35 职工个人卫生 36 安全制度 37 食堂安全管理规定 40 第一部分 卫生规范 从业人员卫生规定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与或临时参与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获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与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三)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四) 从业人员培训应对新参与工作及临时参与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在职从业人员应进行卫生培训,培训状况应记录。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一)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二)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