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备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措施》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组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当地但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明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当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与否保留承包的耕地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围的农户
第三条 农户贷款实行逐层授权制度
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信用社实际,对信用社进行转授权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二章 农户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四条 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步具有如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岁)且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 60 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组员
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种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协议或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两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