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算施措施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体现和工作实绩,鼓励和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解雇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根据,根据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重视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原则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重要考核政治、思想体现和职业道德体现
能,重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状况
勤,重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状况
绩,重要考核履行职责状况,完毕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获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原则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根据,详细原则由各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状况自行制定
考核原则应明确详细,不一样专业和不一样职务、不一样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一样的规定
考核原则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精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条 考核成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体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予以 3 至 6 个月的告诫期,时间从下年度的 1 月 1 日起计算
告诫期满后按考核程序进行考核,有明显改善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体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职工考核各等次的基本原则是: 优秀:对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