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先秦法制思想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步,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深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见。 1. “天”指“上天”,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呵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当“以德配天”。“德”的规定,重要包括三个主线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规定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导,爱惜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2. 在“以德配天”主线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详细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见。这种“明德慎罚”的主见规定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措施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措施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使用方法律、实行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听从。 “明德慎罚”的详细规定可以归纳为“实行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行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详细内容为 “礼治”,即规定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抵达一种友好安定的境地,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见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主线政治观和主线的治国方针。 1. 不仅处理了为何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并且为西周社会的进展确定了主线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阐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2. 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弹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多种详细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3. 汉代中期后来,“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见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主线方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老式法制奠定了理论根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