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3月21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实行国际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全部建设资金由国内私人或者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面积不足 3 0 0 0 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2 0 0 万元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三)建筑面积不足 5 0 0 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2 0 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四)价款总额不足 5 0 万元的设备采购
3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防洪、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学实验、保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 (一)总承包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自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直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二)分包招标投标,指对承包的建设工程依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分包的招标投标
(三)勘察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工程测量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的招标投标
(四)设计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