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省级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机补贴资金”)。为加强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补贴专项由省财政厅和农业厅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机)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农机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农机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省农业厅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三条 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制定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农机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省级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引进开发、试验示范的新机具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大型新式机具实行动力机械与配套机具一并补贴。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是近年来国家和我省推荐的农业机械产品。重点补贴: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经济作物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各县补贴的机具种类可适当集中。 第三章 补贴方案的申报与批复 第七条 按照省级财政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全省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并下达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