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委托加工秩序,有效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食品安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委托加工的备案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加工”所涉及的产品为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食品生产的委托加工包含以下三种形式: (一)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被委托方(以下称受托方)只进行加工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并收取加工费的加工生产方式。 (二)委托方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并控制销售渠道,具体的加工任务通过合同订购委托同类产品的其他厂家生产的方式。 (三)拥有优势品牌的企业向受托方提供产品的设计参数和技术设备支持,来满足对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要求,生产出的产品贴上委托方的商标出售的生产方式。 2 第四条 委托加工食品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为已经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且双方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二)受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受托产品必须与食品生产许可项目一致。 (三)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可以相互委托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子公司生产加工。 (四)受托方必须自己生产委托方委托生产的产品,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再委托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不得直接采购其他企业的产品作为被委托产品提供给委托方。 (五)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六)严格控制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委托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加工食品。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委托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组织食品委托加工生产: 3 (一)委托方必须具备保证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风险控制能力和对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检验能力。 (二)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及执行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