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和《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三条 本规则是我省道路运输运费的计算依据,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和货主,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四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五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省、设区市、县(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 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包括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和城市市区里程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六条 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
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
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七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