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为确保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84 号)和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其它行业企业积极投保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企业在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以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一条款为准
三、投保费率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见附件1)
为体现收费差异化,对煤矿企业设置规模系数,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设置投保人数优惠系数,将按煤矿规模、企业投保人数实行差异化收费
四、投保期限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投保期限为一年
企业应当每年按期续保,保险公司也应及时提醒、督促企业办理保险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投保期限不得低于两个月
经营期间不足月的按月计收
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费率 短期费率标准: 保险 期间 二 个 月 三 个 月 四 个 月 五 个 月 六 个 月 七 个 月 八 个 月 九 个 月 十 个 月 十 一 个 月 年费率的百分比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非煤矿山中的石油勘探、地质勘探、采掘施工等企业保费按照不含尾矿库的露采非煤矿山保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