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 第一节 病历的定义与类型 第一条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二条 病历的类型 (一)按种类分: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住院病历)与归档病历(出院病案)
第二节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要求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符号正确
第四条 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
第五条 书写病历只能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同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一种颜色的墨水
修改病历用红色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六条 病历中除门(急)诊手册、检查或检验部分外,所有医疗文书一律使用A4 大小的纸张
第七 条 书写病历应使用中文和通用的外文缩 写; 疾 病及手术名 称 依 照国 际 疾 病分类书写,无 正式中文译 名 的症 状 、体 征 、疾 病名 称 等可以 使用外文
第八 条 病历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 错 字时,应当 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在错字上 划 双 横 线 ,并 保 留原记 录 清楚 、可辨 ; 不 得 采 用刮 、粘 、涂 等方 法 掩 盖 或去 除原来 字迹
同一页 中,如 果 修改超 过3 处 或累 计 超 过10 个 字应重 新 书写
第九 条 上 级 医务人员须审 查、修改下 级 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一)主 治 医师 及以 上 职 称 的医师 审 查、修改下 级 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二)修改病历时,应使用红色墨水、在错 字上 划 双 横 线 ,同时在错 字旁 边 书写修改意 见 ,并 保 留原记 录 清楚 、可辨
审 阅 完成后 ,用红色墨水笔签 全 名 (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