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1 201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强化继续教育在推动我省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
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成绩、承办单位等
第四条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
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
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行业特点及现已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实际情况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培训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 2 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
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培训
第五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86 学时(64 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 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6 学时;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74学时 ( 56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2 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2 学时
每学时为45 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