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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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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精神,为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提高项目备案效率,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此前印发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 (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三)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省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 (四)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第四条 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和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产业集聚区外项目的备案。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产业集聚区内项目的备案,若产业集聚区未设立投资主管部门,其项目仍由所属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备案。 项目备案复核机关(以下简称复核机关)是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州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洛阳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分别对辖区内的备案项目进行复核。 项目备案监督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由企业自行偿还且不需要政府担保、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执行,由企业直接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3 会备案。 第五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含中央驻豫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下同)应按照属地原则,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项目备案统一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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