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药 事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 加 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药 事 管 理 , 促 进 基 层 医疗 卫 生 机 构 药 房 管 理 向 科 学 化 、规范化 、标准化 的方向 发展,保证患者用药 安全、合理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 法》《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 品管 理 条例》《医 疗 机 构 药事 管 理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是指经登记取得《医 疗 机 构 执业许可证》的乡镇卫 生 院和社区卫 生 服务中心
第 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药 事 管 理 , 是指基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以病人为 中心, 以临床药 学 为 基 础, 对药 剂人员、设施设备和药 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等环节进 行有效的组织实施和管 理 , 促 进 临床科 学 、合理用药 的药 学 技术服务
第 四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药 事 管 理 工作是基 层 医 疗 卫生 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依据本规定建立包括组织机 构 、职责制度、质量管 理 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管理 体系, 以保证药 品使用安全、有效、合理
第 五 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全 部 配 备 和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并 实 行零 差 率 销 售
医 疗 机 构 及 个 人 不 得 在 药 品 购 销 、使 用 中牟取不 正当经济利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药 事管理工作和 药 学部 门设置以及 人 员配 备 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 七 条 基 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