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河 南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见 证 取 ( 送 ) 样 员 管 理 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及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 0 0 0 〕2 1 1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钢筋焊接和连接件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节能产品及节能构配件、等均实行见证取(送)样制度。 第三条 见证人员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人员担任;取(送)样人员由施工单位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见证取(送)样人员的管理工作。并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见证取(送)样员的考核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见证取(送)样员的报名、培训组织、上报和日常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见证取(送)样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 建设单位到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递交 “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以便于质监站和检测机构检查核对。 第六条 施工企业取(送)样人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必须在旁见证。见证人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见证取(送)样人一起将所见证样品送至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并在样品见证人的见证下打开。 第七条 检测机构在接受委托检测任务时,委托单位应填写“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书”(附表二),见证人应出示本人“岗位证书”,并在“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书”上签名。 第八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报告单备注中应注明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姓名。一旦发生检测不合格情况,要及时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委托单位及见证单位。 第九条 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第三章 报名条件及考核 第十条 参加见证取(送)样员考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见证员应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具备城建及相近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取(送)样员应有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具备城 建及相近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经培训考核合格颁发“岗位证书”;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 第十一条 参加见证取(送)样员培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