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实施办法北京水务局附件XX省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XX省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国函〔20XX〕83号)和《XX省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发〔20XX〕3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简化和规范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实施方案》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参照《实施方案》履行有关程序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于本办法的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
(一)纳入《实施方案》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除中央国家机关在京重点建设项目、市级管理河道和跨区建设项目外,水影响评价审查下放至XX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与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后续凿井许可、取水许可等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权限与本条第(一)项权限保持一致
其中,市级审批项目涉及后续取水许可且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1以下的,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XX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按季度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工作,并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成水影响评价审查手续
第1页共4页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水土资源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水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XX省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组织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
第六条项目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第七条水影响评价文件分为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三种形式
(一)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1
年取(用)新水量大于10万立方米的;2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3
非线性工程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4
公路等线性工程长度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