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成 立 基 金 公 司 的 条 件 和 申 请 程 序 • • | • 浏 览 : 1233 • | • 更 新 : 2013-08-22 17:43 • | • 标 签 : 基 金 申 请 成 立 基 金 公 司 的 条 件 设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是 : 主 要 发 起 人 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立 的 证 券 公 司 、信托投资公 司 ;主 要 发 起 人 经营状况良好, 最近3 年连续盈利;每个发 起 人 实收资本不少于 3 亿元人 民币;拟设 立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 万元人 民币;有 明确可行的 基 金 管 理 计划;有 合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才;以及中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条 件 。申 请 设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一般应 向证 券 管 理 部门提交有 关 文件 , 由证 券 管 理 部门审核, 对符合条 件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由证 券 管 理部门予以批准、注册后,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才能开业。 申 请 条 件 (一)股东符合《证 券 投资基 金 法》和 本办法的 规 定 ; (二)有 符合《证 券 投资基 金 法》、《公 司 法》以及中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章程 ;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 民币, 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 实缴, 境外股东应 当 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 四 ) 有 符 合 法 律 、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 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五) 有 符 合 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 关的其他设施; ( 六) 设置了分工合 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 七) 有 符 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 八)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 要 股 东具备的条件 ( 一) 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 二) 注册资本不低于 3 亿元人民币; ( 三) 具有 较好 的经营业绩 ,资产质 量 良 好 ; ( 四 ) 持 续 经营 3 个 以上 完 整 的会计 年 度,公 司 治 理健 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 ( 五) 最 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