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2008年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2 一、 问答题 1、简要论述三大诉讼证明的异同
(p215) 答: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 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是横跨两大法域的综合概念
因为,实体法的抽象规定和一般原则要落实到具体案件上,就必须对实体法规范的要件事实进行证明
从实体的规定上说,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的规定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
这一点,是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明的共同特征
三大诉讼证明的方式也是相同的,都采用逻辑椎理
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
另外,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也是相同的,即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
当事人和律师
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不以诉讼地位的特定化决定证明责仟承担的主体,而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第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
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是三大诉讼共同的证据种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
需指出,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两项
第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对证明标准,我国三大诉讼法采取的术语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事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