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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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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 分,共20 分) 一、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贝佛里奇在 2006 年 6 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鼎天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 2006 年 6 月 30 日,鼎天仍未收到贝佛里奇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 月 3 日,贝佛里奇向鼎天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 7 月 15 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 7 月 15 日,有效期延至 7 月 31 日,并要求鼎天于 7 月 4 日回复传真。鼎天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销合同。但贝佛里奇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鼎天于 7 月 5 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问:(1)鼎天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鼎天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 参考答案: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鼎天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贝佛里奇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鼎天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贝佛里奇索赔。贝佛里奇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答:合理。金龙贸易公司未同意南洋贸易公司对本合同交货时间的变更请求,故双方应按原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南洋贸易公司未按期交货,属根本违反合同,金龙贸易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行使采取其他救济方法的权利而丧失。南洋贸易公司应负的赔偿额,应与金龙贸易公司因南洋违法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如果合同被终止,而在终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金龙贸易公司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金龙贸易公司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上述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二、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 CIF合同。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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