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来源: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1-11-29 1/1 附件下载: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变更备案表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备案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 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 年10 月12 日发布,2011 年12 月1 日起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自 2011 年12 月1 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 (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 ,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 (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 3 名; (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 (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 (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 (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已经备案的委托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