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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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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办法 (200908013)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行资格 第三章 发行与回收 第四章 电子货币的使用 第五章 交易的清算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清算组织的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行为,保障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货币发行、清算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货币是指存储在客户拥有的电子介质上、作为支付手段使用的预付价值。 根据存储介质不同,电子货币分为卡基电子货币和网基电子货币。卡基电子货币是指存储在芯片卡中的电子货币。网基电子货币是指存储在软件中的电子货币。 仅在单位内部作为支付手段使用的预付价值,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电子货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发行机构是指取得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业务许可的支付清算组织。 本办法所称购买人是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电子货币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发行机构约定,接受电子货币进行交易的单位。 2 第五条 电子货币按实收人民币货币资金等值发行。 第六条 发行机构可以发行记名的电子货币或不记名的电子货币。 仅适用于对单一商品和服务进行支付的卡基电子货币方可不记名发行。 第七条 发行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电子货币发行、清算业务处理系统,对电子货币发行和交易信息进行集中管理。 发行机构同时发行记名电子货币和不记名电子货币的,应当建立相互分离的电子货币发行、清算业务处理系统,对记名、不记名电子货币的发行和交易信息分别管理。 发行机构应当具备系统应急措施和灾难恢复处理能力,确保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业务的连续性。 第八条 发行机构应当确保电子货币存储介质的唯一性,防止存储介质被伪造、变造。 发行机构不对遗失、灭失的电子货币存储介质挂失,不向购买人偿付遗失、灭失存储介质内的电子货币。 第九条 购买人与特约商户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使用发行机构规定的交易设备。 第十条 电子货币存储介质和交易设备应当遵循国家规定的标准。国家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应当遵循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购买人应当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使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并妥善保管电子货币存储介质。 第十二条 特约商户应当保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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