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 省 地 方 电 力 ( 集 团 ) 有 限 公司 电 网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某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网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对报废、积压闲置物资的修旧利废,明确废旧物资处置管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供电、发电、辅业、多经单元,直属中心废旧物资管理
第三条 废旧物资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自行处置,处置主要分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处理两种方式,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分级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已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及可以再利用的物资;无法修复继续使用的库存物资
具体包括:集团公司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及其他生产经营产生的废旧物资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2 第五条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是废旧物资的职能管理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其资产运行管理职责,负责相应的废旧物资处置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每年对各单位废旧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六条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35 千伏及以上变压器、导线、开关(柜)、二次表屏等设备、材料修复利用、报废处置的技术鉴定,并负责可修复利用设备、材料的再次使用安排
第七条 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10 千伏及以下变压器、导线、配电柜(箱)等设备、材料修复利用、报废处置的技术鉴定,并负责可修复利用设备、材料的再次使用安排
第八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废旧物资处置收益的账务处置
第九条 某省地方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负责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废旧物资中的(配电)变压器、导线、开关(柜)、配电柜及二次表屏的回收和处置,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各市供电分公司负责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除(配电)变压器、导线、开关(柜)、配电柜及二次表屏之外其他